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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璟璟
3月9日,“女子入職公司被1大頁樂捐制度嚇退”沖上微博熱搜第一。近日,廣州一女子稱自己入職時看到辦公室行政制度中的樂捐制度,立刻嚇退了。當事人謝女士稱,在辦理入職時,行政制度上寫了滿滿一頁樂捐制度:早餐超時吃,一次樂捐20元;辦公桌沒整理,一次樂捐10元;背心拖鞋上班,一次樂捐20元;用公司電腦閑聊,看視頻等,一次樂捐200-1000元;下班電腦忘關,一次樂捐20元等,謝女士說看了就立馬跑路了。(中新社)
作為話語修飾術生造的概念,所謂“樂捐”一說,顯然想極力掩藏其罰款的本質。名曰“樂捐”,似乎暗含著心甘情愿、主動捐獻的意味。可是但凡稍有常識的職場中人,想必都很容易洞穿這套掩人耳目的把戲。公司管理制度中,以白紙黑字方式所規定的“樂捐”,分明是一份赤裸裸的不平等條款,痛斥著“強加于人”的野蠻傲慢以及充滿陷阱的利益傾軋。亂扣濫罰,就算故弄玄虛,包裝成這般矯情的模樣,也依舊藏不住其虛偽、刻薄、苛酷的本性。
的確,“罰款”作為公司行使經營自主權、實施內部管理的重要手段,素來被廣泛使用。但需要說明的是,公司罰款并不同于“行政處罰”,后者有著明確的法律授予的執法權作為理據,而前者則沒有這方面的合法性支撐。更準確地說,公司罰款,其實更應該理解為是“薪酬扣抵”:員工遲到或者曠工的,企業可以扣除對應缺勤時間的工資;員工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扣除工資沖抵賠償——除了這兩種典型情形,公司因其他事由對員工罰款,往往是站不住腳的。
毋庸諱言,在日常職場內,“罰款”工具長期以來被嚴重濫用。很多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多如牛毛,“扣錢”由頭五花八門,員工動輒得咎,經常是吃啞巴虧有苦難言。嚴格說來,未與員工充分協商、未經民主程序通過確認的公司規章制度,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過度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也屬于無效合同……以此量之,企業那些巧立名目的罰款規定,本身就是不成立的,是沒有任何合法性可言的。
“樂捐”就是“濫罰”,恰恰是因為公司自知理虧,才自欺欺人地玩了一把并不高明的文字游戲。“樂捐”之說,充斥著可疑。試問,“樂捐”是捐給誰?哪有員工給公司“捐錢”的道理?難道員工“被自愿”出錢還要“假裝快樂”嗎?這波拙劣的套路戲碼,用心昭然若揭,其非但是“利益侵占”,簡直是智商侮辱、人格羞辱。如此小肚雞腸、斤斤計較、居心叵測的公司,求職者自然是敬而遠之、逃之大吉了。
公司算計員工尋常有,員工給公司“樂捐”未嘗見。打工不是做慈善,公司亂扣濫罰,就不能指望員工逆來順受不反彈。一個撕裂的職場,所有人都將是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