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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教:我們單位準備修訂員工手冊,我了解到員工手冊的制定需要履行民主程序,我們應該如何履行民主程序才會法律認可呢?
A: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天津地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認可單位履行民主程序的方式有以下三種:(1)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2)與用人單位工會平等協商;(3)與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第三,針對哪些情形下需要召開職工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協商取決于單位是否設立企業工會以及職工人數是否超過100人。如果單位職工人數超過100人,可以選舉職工代表參會,選舉職工代表應不少于30人,如單位職工人數低于100人,需要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建議保留職工代表或職工參加制度修訂談論會簽到簿,并針對職工代表或職工提出的他那里意見記錄成會議紀要,安排職工簽字等。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如職工人數較多或分布于全國各地,不便于現場進行召開民主討論會議,建議可以在符合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會議召開流程的基礎上,通過視頻會議方式進行規章制度民主討論,會將討論過程進行錄屏保存;如果單位采取電子郵件的方式征詢職工的意見,建議發送郵件及收集職工意見的過程能夠進行公證保全。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