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有關事項的通知》,重大疾病保險新定義已過審,而依據舊規范設計的產品將于2021年1月31日正式停止銷售。
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
重疾險是1995年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現已發展成為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印發了《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對保險中的重大疾病進行了規范定義。把最高發、覆蓋人群最廣的25種重大疾病做了統一的定義,統一了理賠條件,讓重疾險產品更加規范。
新版定義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新規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后遺癥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
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并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3種輕度疾病保險金額比例上限確定為30%
新規執行后,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外的其他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圍高度重疊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發病率極低,需在疾病名稱中增加標注向消費者予以提示。
另外,在舊規范中,惡性腫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訂研究參考了各國經驗和相關標準決定,暫不納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險公司可在新規范規定病種的基礎上,在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責任,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保障需求。
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診療費用支出和預后的不同,三種輕度疾病保險金額比例上限確定為30%。保險公司在重疾險產品中新增新規范外的輕度疾病,相應的保險金額由保險公司自行合理設定。
-貼心提醒
重疾險老產品過渡期至明年1月底
新規執行之后,對于已經購買了重疾險的消費者,將會按照原來產品的合同條款理賠,不會進行分級賠付。
至于新規后產品價格,據了解,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產品輕癥的賠付比例在重疾的20%~40%,對于某些病種,確實會出現賠付比例下降的情況,但重疾險產品的定價取決于重疾發生率。
重疾險投保需要注意的是,投保者身體健康,早點投保更有保障;部分保險公司會在保險產品過渡期間發布停售等信息,消費者要根據自身健康狀況理性選擇產品。另外,重疾險產品有消費型和返還型兩類,同等保額和繳費期限下,消費型重疾險保費較低,返還型重疾險保費較高。
依據舊規范設計的產品目前依然可以銷售,過渡期至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