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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工作,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國家藥監局近日發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細化、明確上位法相關規定,研究適用于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辦法》明確化妝品網絡經營的監管對象和監管部門,明確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明確國家藥監局及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工作。
其次,明確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規定了平臺開展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質量安全重大信息報告等管理責任要求。明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法律義務,規定了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產品信息展示、風險控制、問題產品召回、產品貯存運輸等義務。明確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要求,對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中涉及的監督檢查職權、行政處罰管轄權、網絡抽樣檢驗、證據采用、網絡經營監測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突出源頭治理,加大對網絡經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其中規定,對于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違法經營化妝品的行為,平臺應當立即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第一時間控制風險。對于涉網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平臺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還應當將違法線索報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不得以平臺治理的手段代替監管部門行政管理措施,僅對網絡經營違法行為“一刪了之”。
《辦法》規定,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對于消費者普遍關注的產品安全和功效宣稱內容,《辦法》進一步要求,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披露的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