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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三中院日前通報,該院審結一起內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在獲知內幕信息后,操控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獲利490余萬元,最終被認定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三百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據法院通報,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開始,籌劃對某有限公司并購重組事項。經中國證監會認定,上述資產收購信息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該上市公司董事長沈某、董秘牛某等人。
該案被告人馬某時任該公司外部董事,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馬某參與該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沈某、牛某等人亦參會。2014年7月17日、24日,馬某與沈某有過多次通話、接觸。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即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籌集資金多次買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共計2000余萬元,后于2014年至2017年間陸續賣出,共獲利490余萬元。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馬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三百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馬某提出上訴后,北京市高院裁定駁回馬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解釋,該上市公司的資產收購信息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被告人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于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結合其敏感期內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有過多次聯絡、接觸,可以認定其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并利用該信息進行了證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