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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監會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為做好銜接安排,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同步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變動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回購、增持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本次修訂主要在如下4個方面作了優化。
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將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限制。將回購股份實施條件中關于“上市滿1年”的要求調整為“上市滿6個月”。新上市公司擬實施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且回購股份用于減資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約束。三是完善回購、增持窗口期。將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窗口期由季度報告、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縮短為5個交易日內,并相應調整回購股份競價減持的窗口期,以保持兩者一致。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的窗口期由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和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分別縮短至相關公告披露前15日內和5日內。四是合理界定股份發行行為。將現行規則規定的在回購期間不得實施的股份發行行為,進一步明確為上市公司自取得核準或注冊并啟動發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之日止的股份發行行為。
(總臺央視記者 楊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