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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8月9日電 深圳證監局日前對招商證券、中山證券出具警示函。
來源:深圳證監局網站
深圳證監局通報指出,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核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托管人的資信水平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并發布臨時公告。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以下簡稱《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辦法》)第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債券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辦法》第六十五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招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來源:深圳證監局網站
深圳證監局通報指出,中山證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中山證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房項目占比較高,風險相對集中,公司層面未能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壓降。二是質量控制機制不夠完善。中山證券部分項目質控環節形成的質量控制報告內容不完善,未明確需要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三是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中山證券個別項目對內核意見的答復、跟蹤不充分。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中山證券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對外擔保的核查不夠充分,對中介機構相關意見的核查未納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對個別事項未發表明確意見。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十三條,以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