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下稱“可轉債”)交易迎來規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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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晚間,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和自律監管指引(下稱《自律監管指引》),就可轉債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漲跌幅限制、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等內容,均作出了具體要求。以下是澎湃新聞記者梳理的六方面要點。
要點一:首日實行+57.3%和-43.3%的漲跌幅,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
鑒于可轉債價格與正股的聯動性,為防范可轉債偏離正股炒作,《實施細則》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匹配交易首日實行+57.3%和-43.3%的漲跌幅,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同時,為防止上市后的首個交易日可轉債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明確上市首日繼續采用現行20%、30%兩檔盤中臨停機制和“價格籠子”機制。
要點二: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屬異常波動
《實施細則》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并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
其中,出現兩方面情形之一的,屬于交易異常波動:一是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二是證監會或者滬深交易所認定的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出現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一是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二是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三是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四是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要點三:新增三類異常交易行為
結合可轉債交易特點,并配合本次機制調整,《實施細則》新增了3類異常行為,進一步提高監管針對性,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一是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以維持可轉債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處于特定狀態。
二是通過大額申報、集中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意圖加劇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影響滬深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是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影響滬深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要點四: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
《實施細則》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最后一個交易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Z”。
同時,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類強制退市被終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被終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要點五:銜接債券交易規則
《實施細則》將可轉債交易中“競價交易”、“協議大宗交易”、“盤后定價大宗交易”表述相應調整為“匹配成交”、 “協商成交”、“盤后定價成交”;申報數量單位由“張” 調整為“每百元面額”,與其他債券保持一致。上述調整僅涉及規則表述,調整前后實際含義相同,可轉債交易方式、數據統計信息等未作實質修改。
要點六: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和信息披露行為,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針對性、系統性規范,多舉措保護投資者利益。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公司在預計觸發贖回或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進行預披露,并且在觸發當日召開董事會,第一時間對是否贖回或修正轉股價格作出回應。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視為不行使贖回權或不修正轉股價格,以明確投資者預期。二是優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限定回售業務準備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加快投資者資金回籠。要求公司決定贖回后留出足夠時間供投資者交易和轉股,并在可轉債停止交易后留出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繼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實施,上交所近期將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根據《實施細則》制定完善內部監控標準。加強對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針對程序化交易的監控指標。對觸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從嚴采取監管措施。落實強制停牌有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客戶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會員未履職盡責的,上交所將及時采取有關措施,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點監控的可轉債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