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6月11日訊(記者 ?馬燕)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官網,6月10日晚間,中基協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簡稱《指引》)。《指引》提出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同時對薪酬結構、薪酬支付、績效考核、薪酬內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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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為導向;
(二)既能有效激勵從業人員,建立高質量人才隊伍,又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三)平衡員工、經理層、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能力;
(四)符合我國國情、政策導向和基金業發展實際。
《指引》提出,“嚴格禁止短期考核和過度激勵,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綁定機制。”
根據《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將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購買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期限限制。
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 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于 50%,但是公司無權益類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處于封閉期等原因無法購買的除外。基金經理同時為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同時符合前述要求。
《指引》還提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 3 年;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于 40%。
據悉,《指引》的出臺,是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公募基金行業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在今年12月20日前對現有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調整和完善。
校對?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