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布關于對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都實業集團(上海)投資有限公司、陳發樹、林玉葉、陳焱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都實業集團(上海)投資有限公司、陳發樹、林玉葉、陳焱輝與廈門新華都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特股份)股東,互為一致行動人。2021年12月6日,陳發樹名下證券賬戶陸續買入150萬股森特股份股票,上述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由4.78%上升至5.06%。該持股變動信息未于3日內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對外公告;且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9日期間,你們名下證券賬戶繼續買賣森特股份股票,使持股比例維持在5%以上,最高至5.20%。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規定,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