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消費者吳先生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遇到了一樁蹊蹺事——合同上的購房者違約責任和開發商違約責任不對等。經鎮江市消費者協會協調,開發商同意將定金退還給吳先生,并承諾修改不對等的條款。
圖源 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通訊員 ?易志鑫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案例回放】
購房者若逾期按萬分之三算
開發商逾期卻只需付萬分之一?
2021年9月9日,消費者吳先生向江蘇省鎮江市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鎮江市消協”)投訴稱,其在正式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時發現合同上有不平等條款,購房者違約責任和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是不對等的。如果購房者逾期付款,需付給開發商每天合同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而若開發商逾期交房只需支付購房者每天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開發商稱,合同是住建局提供的合同范本。住建局聲明,合同式樣是住建局提供的,但是合同內容需要開發商和消費者共同協商。開發商拒絕變更改合同條款,并要求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吳先生請求鎮江市消協調解處理。
鎮江市消協接訴后,立即與鎮江某置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取得聯系并了解情況。經調查核實,吳先生所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在消協工作人員的協調下,該公司負責人同意退還吳先生的定金,并承諾鎮江四個在售樓盤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將全部改為對等責任。
【專家分析】
格式合同加重責任無效
消費者可要求變更或解除
上海市海華永泰(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主任律師涂勇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中,開發商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依照法律該格式條款無效,吳先生可以要求開發商變更合同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消費提醒】
購房合同簽訂需審慎
保存憑證,敢于質疑
當前不少《房屋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設置有減輕或免除開發商義務、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
江蘇省消保委提醒消費者:首先,購房合同簽訂需審慎。認真閱讀合同的所有條款,對于合同空白處的填寫,要與開發商明確約定。對合同中的房屋單價及總價、按揭貸款、付款方式、建筑面積、違約責任等條款要明確約定。同時,置業顧問的口頭說明和允諾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載入書面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才受法律保護。其次,保存相關憑證,敢于提出質疑。消費者購房前可咨詢專業人士。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