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獲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
根據裁定書,上海 XX 鞋業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若松受賄 330 萬元,事實清楚,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據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該公司即上海回力鞋業有限公司(簡稱 " 回力鞋業 ")。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天眼查信息顯示,上海回力鞋業有限公司系 A 股上市公司華誼集團(600623.SH)的全資孫公司,而華誼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為上海市國資委,持有公司股份 58400 萬股,比例為 65.66 %。而張若松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此外,目前上海回力鞋業有限公司旗下投資的公司均已注銷。
裁定書顯示,2017 年 10 月,張若松擔任回力鞋業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市場、銷售、品牌推廣,并負責品牌市場拓展,經銷商授權管理、專單貨品貨號審批、經銷商分貨管理等事務。
2018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張若松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后三次向夢鹿公司實際經營人季某索要現金共計人民幣 330 萬元,并要求季某為其支付出行機票費用共計 18 萬余元及購買蒂芙尼手表、萬寶龍筆、愛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賄款被張若松用于個人投資。
2020 年 11 月 10 日,被告人張若松在回力集團紀委工作人員陪同下至上海市楊浦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一審判決中,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若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隨后,張若松及辯護律師上訴稱,張若松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職務身份;也沒有收受過季某給予的 330 萬元現金;18 萬元的機票費用是其與季某共同經營某公司期間資金流轉所用的資金,系用于公司經營和對外開展業務,并非其收受的賄賂款。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決相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若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而張若松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查無實據,本院難以采信、采納。
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俞瑤 謝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