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14日消息,證監會就《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外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鑒于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為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證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一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二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三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據了解,《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范圍、標準和程序。一是明確單一基金滿足凈資產規模大于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于5000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范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并計算。二是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并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四方面指標。三是對于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暫行規定》從經營投資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二是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三是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