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7日電 7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規定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共包括總則、股東大會的召集、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股東大會的召開、監管措施、附則等六章54條內容。
證監會表示,現行《股東大會規則》是2016年修訂的。本次修訂主要解決以下兩個方面問題:一是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要求。新《證券法》增加了股東違規買入股份對應表決權的行使限制,需在《股東大會規則》中進一步落實。二是吸納散落別處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規則》吸納《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的相關內容。
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三個方面,一是根據上位法新規定調整相關表述。第三十一條新增“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內容;第五十二條修改關于披露媒體的表述。
二是完善部分條文內容。第二十一條刪除列舉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須以現場與網絡相結合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
三是吸納散落別處的規則內容。第三十二條新增“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第五點第(三)項關于累積投票制的內容;新增第五十條“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應依照本規則列明股東大會有關條款”作為附則,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第一點第(五)項關于上市公司制定章程不得與《股東大會規則》沖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