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5日電 “不給我發任何通知,就用了我十個多月。現在跟我口頭上說讓我走,對嗎?”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90后”女孩李某將太平洋證券狀告至法庭。
裁判文書網截圖
2019年3月5日,李某經他人推薦通過面試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網絡金融部,任運營兼綜合崗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1萬元。
李某提到,經多次催促,公司一直拖延為其辦理入職手續。直到2019年8月15日,公司才開始為李超辦理入職的手續。
然而,太平洋證券辯稱,雙方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公司并沒有招錄過李某,也沒有給李某約定過任何的工資標準。沒有給李某開通過任何的例如門禁或者是OA辦公系統的權限,也沒有為其報銷過任何款項。在長達接近10個月的實踐學習中,李某從來沒有催要過工資以及簽勞動合同,相反一直在追問公司能否入職及什么時間入職。
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證券公司口頭告知李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李某請求合計支付21.35萬元金額。裁決結果為太平洋證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資97011.5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091.05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000元,合計20.3萬元。后李某及太平洋證券公司均不服該裁決,又在法定時限內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在太平洋證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領導安排從事產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數據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于公司日常事務范疇。
另外,從太平洋證券公司認可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長達詢問入職事宜,而宋長達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在辦理過程中??紤]到宋長達部門負責人的身份,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由此已產生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相應事實基礎。所以一審法院對太平洋證券所述的宋長達行為具有欺騙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張不予采納。
對此,一審法院認定李某與太平洋證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太平洋證券支付李某這段期間的工資97011.50元;還要支付李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551.72元;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