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家餐飲企業因“青花椒”遭遇糾紛之事,再次將商標產權保護問題推入公眾視野。因使用“青花椒”商標,這些餐飲企業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萬翠堂”)以侵害商標權起訴。封面新聞此前報道,四川已有數十家餐飲企業遇到這一情況,已準備聯合維權。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青花椒”店鋪。 本文圖片 封面新聞
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查詢到,上海萬翠堂2021年7月21日最新申請“青花椒”商標,初審公告日期為2021年10月27日。商品/服務為快餐館;飯店;茶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餐廳;流動飲食供應;咖啡館;酒吧服務;外賣餐館;公司食堂餐飲供應服務。
記者還注意到,注冊“青花椒”的公司還有東平九鑫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商品范圍為動物用化妝品;洗面奶;研磨膏;牙膏;香; 清潔制劑;上光劑;香精油;空氣芳香劑。此外,與青花椒相關的“青花椒 秘制酸菜魚”、“青花椒愛上魚”等商標被不同公司注冊。
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
最高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青花椒”商標專用權人行使權利有其合法邊界,不能針對他人正當使用行為提出權利主張,更不得濫用其權利。《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馮曉青同時介紹,《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青花椒植物
封面新聞此前報道,成都一火鍋店店主唐女士近期收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傳票顯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起訴唐女士經營的“青羊區唐記青花火鍋店”,要求其停止侵犯原告“青花椒”字樣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拆除帶有原告商標的店鋪門頭,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
11月17日,唐女士前往法院應訴,但被法院告知,原告已撤訴。但12月6日,她得知對方公司再次起訴,目前法庭已立案。
據不完全統計,四川已有數十家餐飲店因使用 “青花椒”商標被告侵權。不少店鋪認為,被告餐飲店大多數都經營了數年,侵權根本不合理。目前,已有18家店主準備聯合維權。
原青花椒魚店鋪招聘去掉“青”字
“作為使用‘青花椒’名稱的被告,可提出抗辯理由,通用名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僅使用‘青花椒’,用以表示一種特定類型的商品,屬于利用公共資源和商品通用名稱的合法、正當使用。根據規定,即使有人將包含‘青花椒’字樣的文字連同其他標識一起申請注冊了商標,也無權阻止他人在通用名稱意義上使用‘青花椒’這三個字。”
馮曉青同時表示,如果“青花椒”由圖案和文字等共同組成一個商標,該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告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原告相同或類似,如果被告整體使用該商標的話,則只要存在混淆之虞,就有存在侵害商標權的風險。
此前,“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商標訴訟維權事件曾引發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曾回應,從法律上,“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關于通用名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指出,包括法定和約定俗成的兩種類型。人們所認為的通用名稱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
馮曉青認為,通用名稱的公共性有賴于經營者和消費者共同維護,才能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創設良好的市場環境,推動正常的商品流通。“一旦有經營者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商標注冊方式拿到通用名稱的商標專用權,就會破壞通用名稱的公共性屬性,導致其他經營者面臨由此帶來的負面作用,進而對整個市場流通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馮曉青同時表示,盡管通用名稱在《商標法》中早有體現,但僅僅是說明了通用商標在注冊商標中的法定禁止性。對于包含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至今缺少系統的概念。這也是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通用名稱問題的處理有很大爭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