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中存在年、月、日、峰、谷,以及諸多臨時性的變化因素,而且管網設施與管網平穩運行的需求不匹配,造成管網壓力波動較為頻繁,影響下游用戶的平穩供氣,嚴重時可能造成局部供氣臨時中斷。如何全面、動態、及時掌握管網運行各方情況,系統、合理、動態地控制和協調管網運行各個環節,進行科學調度,保障平穩運行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運行調度規則是天然氣管網具體運營制度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制度,也是各市場主體利益博弈的焦點所在。
國家管網集團成立之前,天然氣管網主要由三大國有石油公司、幾十家省級管網公司及其它民營企業擁有和運營,條塊分割、結構復雜、發展無序,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管網運行調度規則或制度,不利于天然氣產業中游統一管網高效集輸運行,不利于天然氣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天然氣的應急保供。國家管網集團成立、運營后,主干管網設施從多家企業運營變為一家運營,“X+1+X”的市場體系和“全國一張網”運營機制逐步形成。新格局下,有必要建立新的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規則或制度,對天然氣主干管網進行集中調控,并對省級管網進行協調、統一調度,實現管網設施的充分開放和高效利用,保障天然氣產運儲銷各環節的順利銜接和安全穩定供應。
正是基于上述考慮,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縱觀此《辦法》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明確了新格局下各主體在天然氣管網運行調度、應急保供上各自的責任。隨著油氣體制改革以及管網運行機制改革的深入和落地實施,市場上涌現出很多原來沒有的托運商,主體增加。天然氣資源和市場呈現“多進、多出、多路”局面,市場結構發生改變。在此情況下,各主體的責任劃分也出現了變化:在標準認定上,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天然氣管網設施托運商準入標準,國家管網集團依照標準確認合格托運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相關監管。在運行調度上,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管網運營企業調度機構負責組織,實行統一調度指揮、遠程監控操縱、維檢修作業。在應急保供上,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揮全國應急保供;國家管網集團負責全國應急保供協調制度;各地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民生用氣保障的主體責任,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應急保供;供氣方負責保障天然氣資源供應,履行合同,配合應急保供;用戶履行合同,配合應急保供。
二是明確了天然氣管網儲運服務、運行調度、應急保供的基本程序與規則,保障了各方權益。“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主體增多,對管網設施運輸或存儲天然氣的需求也增多,此時,天然氣管網設施容量如何分配,托運商如何公平、公正、公開地獲得管網運營企業所擁有的管容成為關鍵所在。對此,《辦法》在重點保障“需承擔國家或區域重大應急保供責任的天然氣資源、屬于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經國家確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產業規劃的煤制天然氣等資源”管容的前提下,明確“在保障現有容量服務的基礎上對剩余容量實行公開競爭”,“管網運營企業根據天然氣管網設施容量剩余情況,按照先到先得、申請服務時長優先等原則決定容量分配”,并對儲運服務申請、申請受理、服務合同簽訂、服務合同執行以及服務費用結算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此外,《辦法》還對管網運營企業如何進行運行調度、國家和企業如何開展應急保供、應急壓減氣量等制定了相應的程序、方法、規則以及監管措施等,真正做到“有規可循”。
三是針對天然氣管網儲運服務、運行調度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個例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對于儲運服務過程中,托運商之間被釋放的管容,《辦法》規定“管網運營企業按照托運商提交的容量服務需求計劃分配容量,其剩余容量服務視為托運商主動放棄,放棄容量服務由管網運營企業按照規則進行再次分配”。此外,對于運行調度過程中,進出氣量不平衡問題,《辦法》規定“托運商應當自主平衡,或使用管網運營企業提供的不平衡服務”,“管網運營企業可在允許額度內為托運商提供不平衡氣量借氣服務;可利用自有儲氣設施為托運商提供不平衡氣量存氣服務。管網運營企業提供的不平衡借(存)氣服務收取費用,并進行獨立核算”。同時允許管網運營企業在提供不平衡氣量借(存)氣服務時,可通過交易中心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代購氣量、公開拍賣方式代銷氣量,推動建立第三方氣量平衡輔助服務市場。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由于國家管網集團成立、運營時間不夠長,經驗還不夠充足,天然氣市場的矛盾依然存在,改革任務尚未完成,不能指望此次出臺的《辦法》能解決管網運行過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符合所有主體的預期。未來應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油氣體制和管網運行機制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要求,充分聽取和吸納社會各界意見,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和健全管網運行調度規則,全力保障管網平穩運行。
(作者劉滿平系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高級經濟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