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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檢察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外部監督制度。
2、符合條件的公民通過選任程序成為人民監督員,獨立地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察的案件進行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3、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0月15日《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征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
4、”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發生的“五種情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
5、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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