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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 謝斌)租客許久不交房租,房東打算起訴,卻發現“此人”非“彼人”。近日,未央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奇”的案件。
2017年9月,周某將某小區地下儲藏室出租給徐某,徐某支付房租至2019年12月。之后,經周某多次催促,徐某既不支付租金,亦不騰交房屋,周某訴至未央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并清退儲藏室的物品。
法官按照訴狀及租賃合同中的電話,多次聯系徐某無果,最終,通過集約送達中心失聯修復系統與其取得聯系。徐某到庭后一臉驚愕地表示,租賃合同中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屬實,但該合同非其本人所簽,所留電話非其所有,儲藏室非其所用,物品非其所留,其亦未授權他人代為簽訂合同。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官立即通知原告到庭,但雙方見面后互不相識。經調查發現,原告當時委托物業公司對外出租,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其與一名女性簽訂了合同,支付房租的亦為他人。徐某猜測其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冒名簽字人征得徐某同意或獲得授權,經法官釋明后,其認識到自己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未仔細核實承租人身份信息,現要求徐某承擔責任依據不足,自愿申請撤訴。當日,原告就承租人冒用他人信息簽訂合同一事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官說法】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簽訂合同的,若第三人事前對行為人有授權或事后追認的,合同有效。若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或拒絕追認,則該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由冒用人自行承擔責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簽訂合同,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以免被他人盜用、冒用。在簽訂合同時,要審慎核實合同相對方的真實身份,若簽字人身份與所簽信息不符,應當要求其出示授權委托書或予以更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