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8月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20.52萬億元。如何提升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10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入手,回答了這一問題。
“投資管理能力已成為提升保險機構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不過,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還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置不合理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監管,在充分聽取行業機構意見建議基礎上,銀保監會在原有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上述人士表示,《通知》對于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意義重大,有利于推進保險機構持續、全面強化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利于激發保險資金投資活力,更好支持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
優化+整合 確定七類投資管理能力
總體來看,《通知》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方面,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細化能力建設標準要求。
在現有投資管理能力框架基礎上,《通知》合并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類產品創新能力,將保險資管機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合并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再設置股權、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
調整后,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七類。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首席投資官、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總裁王軍輝表示,將原有九類投資管理能力優化合并為七類,結合了保險機構在資金運用中的實際情況與市場發展趨勢,調整后,更加貼合現代化保險資金運用的手段與風險防控要點。
“調整后的分類,考慮了保險機構目前業務中的不同形態產品的共性與差異,契合市場和業務實際,更為科學合理。”泰康保險集團執行副總裁兼首席投資官、泰康資產首席執行官段國圣表示,對于保險資管機構而言,《通知》允許具備債權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的保險資管機構分別提供不動產和股權投資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有助于厘清保險資管機構與保險公司在不動產和股權投資領域的關系與定位。
自評+監管 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
除了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通知》另一方面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方式、頻次等進行了明確,并規定了違規情形和責任,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比如,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對于未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應當在首次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對照《通知》標準和要求,充分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并應當至少在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按照《通知》規定,目前已經取得能力備案的保險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應的投資管理業務,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情況應當在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活動。
王軍輝表示,取消了傳統的投資管理能力備案式管理,以保險機構的自我評估、透明系統的信息披露和嚴肅持續的監督管理,形成了保險機構、自律組織與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彼此支撐的良性監管體系,既實現了簡政放權市場化改革,有利于激發保險資金投資活力,又通過調動保險機構自身合規意識與自律組織的監督管理,有機地增加了監管維度、頻度與覆蓋度,全面壓實了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提升了自律組織效能。
平安產險董事長孫建平也認為,此舉體現出監管部門在簡政放權的基礎上,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更大限度地將保險資金運用的自主決策權交給保險機構,以提升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和投資主動性,當然,相應的風險和責任也由保險機構自主判斷并自行承擔。
自律+監督 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的取消,是不是意味著保險機構的投資門檻降低了?對此,太平人壽總經理程永紅表示,取消并不是降低了保險機構的投資門檻,而是通過強化保險機構管理主體責任,采用事中事后的監管方式,以保險機構自我評估和信息披露,并輔以行業自律及社會監督的方式,來壓實保險機構管理主體責任。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后,銀保監會將從壓實機構責任、加強監管檢查、發揮監督合力等方式入手,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投資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開展各類投資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保險機構開展投資管理活動必須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上述負責人表示,基于此,《通知》強調,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明確要求保險機構董事會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年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審核,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嚴禁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嚴禁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在明確要求的同時,銀保監會也將全面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
(記者 付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