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市發改委等四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的標準和程序。
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建在哪?怎么改?怎么管?記者為您解讀。
改建項目要能促進職住平衡
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是指具有一定規模、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用途為辦公、商業、旅(賓)館、廠房、倉儲等非居住類型的現有存量建筑,由實施主體按照有關要求對其進行裝修改建,經驗收后面向周邊單位員工或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提供的宿舍。
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是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的一大要求。《通知》提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重點分布在商務區、科學園區、產業園區、交通樞紐等重點功能區周邊以及合理通勤圈交通樞紐周邊區域。同時,根據周邊需求,允許同一建筑物內分區域改建為宿舍型租賃住房和公寓型租賃住房,其中宿舍型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比例不少于50%。
鼓勵改建項目兼容多業態
改建的宿舍型租賃住房項目,也應盡量變得宜居。
《通知》提出,改建項目在符合規劃要求前提下,應設置公共配套設施,以滿足居住、活動、公共交往等需求;可按照設計使用需求對外墻進行通風、采光改造,以更好滿足采光、節能的要求。特別是,鼓勵宿舍型租賃住房改建項目業態混合兼容,建設宜居宜業綜合社區。同一項目內可兼容多種功能,租賃住房、研發、辦公、商業等用途可混合利用,促進產業融合和新業態發展。
違法轉讓情節嚴重將被列入負面清單
宿舍型租賃住房是為了解決周邊單位員工或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的住宿問題而建,在運營中也得嚴格確保將初衷落到實處。
為此,《通知》規定,各區要對本區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一次。凡擅自將改建后的宿舍型租賃住房以租代售、分割銷售、違法轉讓的,或弄虛作假將改建項目用于非租賃住房的,各區住建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負面清單。
同時,各區住建部門也應依法將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工程納入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范圍,督促工程參建各方落實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趙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