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輯明星綜藝片段上傳至網絡平臺,制作當紅明星表情包、蠟像、泥塑以銷售,自媒體未經授權在軟文中使用明星劇照、寫真,電商平臺店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產品推介……這些互聯網時代常見的娛樂和商業方式,很可能侵害肖像權。
網上侵害肖像權現象嚴重
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基本內容,《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體現了對人格尊嚴的莊嚴確認與嚴格保護。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使肖像獲取更加容易,使用更加便捷,傳播更加迅速,相應地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的案件也在急速攀升。9月1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了關于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明確涉網肖像權案件審判規則。
據通報,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6284件,其中涉網侵害肖像權糾紛4109件,占比約65.4%,居人格權糾紛收案首位。在各類侵權糾紛中,侵害肖像權糾紛案件數量僅次于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位居第二位。
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頻頻被侵害
絕大部分肖像權利人為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尤其以演藝領域名人居多。直接侵權主體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亦不乏醫院、報社等事業單位。侵權行為高發于美容、化妝品行業,其次為醫療和服裝服飾行業。微信公眾號文章配圖使用是侵害肖像權行為最為高發的場景,其次是在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的網絡店鋪以及企業官方網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務推介方式展現。值得注意的是,剪輯綜藝片段,制作表情包、蠟像、泥塑等都可能涉嫌侵權。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營銷的傳統侵權方式,在網絡環境中,越來越多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據介紹,在軟文廣告中使用權利人肖像和在網絡店鋪中售賣明星同款商品的情況比較突出。同時新技術發展也帶來了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的新方式,如用P圖、AI換臉等技術手段偽造、惡搞他人肖像等。
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多出于營利或蹭熱度、博取關注等目的,不少是在未獲得肖像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獲得肖像作品著作權為由,使用、公開含有公眾人物肖像的作品。由于部分案件侵權情節輕微、損害后果不大,權利人對其知名度、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人獲利舉證不足等原因,該類糾紛最終獲賠金額和訴請金額存在較大差距。同時,網絡平臺信息披露有限,也為權利人維權帶來阻礙。
法院給出案件審判規則
此次通報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明確了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審判規則:
一是未經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二是未經許可使用具有可識別性的肖像構成侵權;三是肖像權人知名度是酌定計算賠償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四是造成虛假代言效果時須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五是依法合理使用肖像權不構成侵權。
遏制肖像侵權需要多方努力
針對此類糾紛,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議肖像權利人可主動采取技術手段檢索肖像被使用情況,及時保全侵權證據;注重收集、保存有助于證明自己社會知名度的證據,一旦涉訴積極提交損失證明的證據或與侵權損害后果相關的證據,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閱讀量、侵權持續時間等,為法官酌情認定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提供參考。
同時,建議社會公眾應樹立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意識,對符合自身興趣愛好的劇照、海報、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在適當范圍內欣賞研究,勿一時沖動公開發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視頻片段等。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時,應與肖像權人簽署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如果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應當主動審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開是否獲得肖像權人許可,并留存相應的證據。
網絡平臺在大多數案件中因適用避風港原則而免責,但網絡平臺應成為網絡空間治理的積極參與者,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建議各類網絡平臺積極利用技術手段,建立智能防控、識別、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機制,預防和減少平臺中侵權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