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給多了?男子起訴5歲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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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還3萬元并降低撫養費,法院駁回:父親應成為幼子的依靠和榜樣
華聲在線9月11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陳思 李思穎)男子與前妻離婚卻不按約定按時支付撫養費,被兒子起訴后,法院強制執行。幾個月后,男子把5歲的兒子起訴到法院,稱撫養費給多了,請求法院減少撫養費并且退還多支付的3萬元。
9月11日,岳陽華容法院通報了這起涉及兩個訴訟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執行糾紛的案例。
男子起訴5歲兒子,要求返還撫養費
劉輝與前妻于2020年7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小飛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至小飛年滿18周歲”。
登記離婚后,劉輝怠于履行撫養小飛的義務,未按約定支付撫養費。多次催促要不到撫養費后,小飛于2022年3月起訴至法院要求劉輝支付撫養費,經法院判決,劉輝應向小飛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撫養費45800元。判決生效后,經小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執行完畢。
沒想到,幾個月后,劉輝把5歲的兒子起訴至法院,向法院提出減少撫養費和返還多支付的3萬元撫養費訴訟請求。
劉輝稱,他與前妻雖然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兒子歸女方撫養,男方可探望,撫養費由男方負責每月支付3000元至18周歲,每月10日前匯至女方賬戶”,但這并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約定的撫養費明顯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相關判例。
劉輝自稱目前無穩定收入,因履行小飛起訴他的生效判決導致債臺高筑,生活十分困難,實在無力負擔巨額撫養費。并且小飛在之前的訴訟中,并未舉證證明兩年來實際產生了巨額撫養費10萬元,因此他認為超出部分3萬元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父親應成為幼子的依靠和榜樣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離婚過程中自愿達成的包括身份、財產、子女撫養等內容的協議,具有較強的人身關系和倫理關系,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該案中,劉輝與前妻離婚時是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對子女撫養費問題進行了約定,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約定是基于對子女情感的表達和對其自身當時及未來經濟承受能力理性的思考而作出的承諾,劉輝應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向小飛支付3000元撫養費。
在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后不足一年的時間,劉輝起訴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并返還3萬元,又未提供證據證明真實收入狀況,提交的證據同樣不能證明其簽訂離婚協議時是虛假意思表示,以及生活、工作環境與離婚時相比已發生顯著變化,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導致其無力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法院作出了駁回劉輝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承辦法官希望劉輝能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在判決書中提出:“原告作為父親、子女應自我調整,積極努力,為自己和家人創造和諧、健康的家庭環境,成為幼子的依靠和榜樣。”
劉輝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一審:羅江龍 二審:余畫 三審:蔣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