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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聲在線8月21日訊(全媒體記者卜嵐 實習生 周綺竼)今日,記者從湖南省住建廳獲悉,《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已于近日印發,并廣泛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建設部門在認定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之前,應接受責任主體申辯,申辯的期限為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確認不良行為事實無誤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責任主體。
不良行為記錄將記入信用檔案
據悉,不良行為記錄將載入我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記入單位以及相關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與財政、工商、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鏈接,實現交換共享、聯動獎懲。各有關單位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工作中,應充分利用已推送或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
《意見稿》指出,不良行為記錄分一般不良行為記錄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對發生建筑施工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利用虛假材料或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發生轉包和出借資質等情形的,應認定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在認定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之前,應書面告知責任主體不良行為事實,接受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的期限為自責任主體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確認事實無誤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情況書面告知責任主體。
據悉,責任單位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限為自推送之日起90天,責任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限為自推送之日起180天;責任單位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限為自公布發文之日起180天,責任人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限為自公布發文之日起360天。
承重結構變動擅自施工將被記錄
同時,《意見稿》還明確了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的認定標準。建設單位如果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等行為,將被記錄為嚴重不良行為;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為,將被記錄為一般不良行為。
建設單位如果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以及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行為,將被記錄為一般不良行為。
此外,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行為,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以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以及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等行為,將被記錄為嚴重不良行為;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擅自預售商品房等行為,將被記錄為一般不良行為。
(一審:羅江龍 二審:余畫 三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