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衣架砸壞樓下小車,索賠“一波三折”
【資料圖】
車主起訴物業,法院判決物業承擔三成責任
被砸壞的小車(見紅箭頭和紅字)。
從樓上掉下的衣架將小車擋風玻璃砸壞。
車停在小區,樓上掉下一個衣架砸壞擋風玻璃,車主報警后才發現物業公司存在監控盲區,索賠無果,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4月26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起案例,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三成責任,車主不服上訴,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天降衣架砸壞車,車主起訴物業
湘潭人小吉(化名)的姐姐家住湘潭市岳塘區某小區。2022年6月2日18時許,小吉將車輛停放在姐姐家單元樓下,停放地點未設置車位線。
第二天早上8時,小吉發現車輛前擋風玻璃碎裂,引擎蓋有一處凹痕,現場還遺留有一個藍色晾衣架。小吉懷疑晾衣架是車輛停放處附近某一居民家的,通知物業并報警。民警對附近住戶逐戶走訪調查,無法確定具體責任人。
物業調取監控發現,因監控探頭無法照到高空,且存在盲區,同樣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
小吉維修案涉車輛共產生維修費、零件費共計4136元,因車輛受損的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把物業起訴到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物業承擔三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負有防止高空拋物的安全保障義務,在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時,業主可選擇向物業公司主張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吉的車輛疑是被高空墜落的曬衣架砸到導致受損。雖物業公司提交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各業主應在陽臺內設曬衣架,衣服不得晾曬在外,業主不得沖洗陽臺”,但實際管理中,業主在護欄外搭建晾衣架的行為是被物業允許的,故該部分應是物業負有管理義務的范圍。同時,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小區內部的公用設施應盡到維護和保養義務。
小吉在報警后,因物業監控存在盲區,設置不合理,未能向公安機關提供相應監控錄像作為尋找直接侵權人的途徑,導致其車輛受損后無法得到及時賠償,物業公司疏于管理職責且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責任應當與其過錯程度相對應。法院酌情認定物業公司對小吉的損害結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小吉未將車輛停在規定的車位或車庫中,增加了車輛受損的風險,其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小吉車輛造成損害的直接侵權人系案涉晾衣架的所有人,亦應對小吉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小吉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張補償。但小吉并未向其他可能實施侵權的建筑物使用權人主張權利,故法院不在本案中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向小吉賠償1240.8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小吉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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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法官介紹,為了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規則。首先,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其次,拋擲物品或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后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同時,民法典增加規定公安等機關應對高空拋物事件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確定責任人之后,由責任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還補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杜絕高空拋物、墜物,是每個業主乃至物業服務企業應盡的義務。本案雖系輕微的財產損害,但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卻是極其惡劣。
法官提醒所有市民,堅決抵制高空拋物、墜物不良事件,既是保護他人,更是保護自己。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輕則造成他人財產損害,重則傷及他人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行為人亦會因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全媒體記者 虢燦?實習生 王美玉 通訊員 郭太盛 徐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