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長鐵法院一審: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90后”設計師經常熬夜加班,在一次加班到凌晨3點回家后全身抽搐、口吐白沫,送醫(yī)院搶救無效身亡。當單位向人社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時,卻被以沒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為由拒絕,其家屬只得把縣人社局起訴到法院。
【資料圖】
近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這起建筑設計師長期超負荷加班,導致猝死的工傷認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文 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劉若蓉 通訊員 李鑫
【事件】
設計師加班后猝死認定工傷遭拒
劉某1991年出生,在某建筑設計院擔任設計部主任。因工作需要,劉某經常加班,甚至熬夜加班。2022年6月25日是個星期六,劉某仍然在公司加班趕設計項目,加班過程中,劉某就感覺身體特別疲憊、不舒服,但是他仍然堅持加班,直到次日凌晨3時才下班回家。
沒想到3個多小時后,劉某躺在家中床上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呼之不應。劉某的妻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yī)搶救。遺憾的是,劉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8時8分宣告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不幸的消息傳到劉某單位后,其單位向縣人社局提出劉某工傷認定申請。沒想到,縣人社局認為劉某是在家中突發(fā)疾病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劉某家人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向長鐵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縣人社局給告了。
【法院】
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長鐵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工傷認定不能機械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該結合劉某的工作性質、加班時的身體狀況、病情惡化送醫(yī)時間及死亡原因綜合考量。
劉某在用人單位加班過程中已出現(xiàn)身體疲憊、不適情況,加班至凌晨回家后病狀持續(xù)加重,以致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后經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疾病從病發(fā)、加重到死亡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劉某出現(xiàn)身體不適到死亡,其疾病發(fā)作具有連續(xù)性,且劉某在突發(fā)疾病之前長期存在加班甚至熬夜加班情況,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加班時突發(fā)疾病出現(xiàn)身體疲憊、不適與診斷心源性猝死具有相關性,符合突發(fā)疾病發(fā)作、加重、直至死亡的持續(xù)發(fā)展過程。
因此,劉某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最終長鐵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被告某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律師說法
居家辦公增多
工作留痕保留證據(jù)
湖南木楓律師事務所李容律師介紹,認定工傷主要看工作的時間、場所和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近年來,隨著居家辦公、家中加班等情況增多,與此相關的工傷爭議也多起來。職工只要是在單位安排下,履行工作職責,處于工作狀態(tài),不管是在家中還是其他場所,都應該視為在工作崗位,在工作時突發(fā)疾病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視同工傷。本案中,在單位加班時已經發(fā)病,幾個小時后猝死,同樣屬于視同工傷。
李容提醒,職工在家工作時,可以通過及時跟領導匯報工作、跟同事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溝通等方式“留痕”。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都應該重視職工身體狀況,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時長,職工本人注意勞逸結合,在身體不舒服時及時就醫(yī)。萬一發(fā)生不幸,事發(fā)時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郵件等都可能作為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