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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聲在線2月22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佳俊 通訊員 李超 陳凌云 王榮)競技運動往往伴隨一定的受傷風險,運動中受傷誰來承擔責任?近日,邵陽市中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打球引發的民事訴訟。
據法院披露,粟某某系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系成年人。二人參加臨時自愿組織的籃球運動,雙方在正常身體對抗的情況下,王某某做了一個“蓋帽”的防守動作,導致粟某某摔倒并崴傷右腳。經診斷,粟某某的傷情構成右脛腓骨遠端骨折。粟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王某某侵犯了粟某某的健康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某賠償粟某某因打球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27871.91元。
邵陽市大祥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粟某某、王某某共同參加臨時自愿組織的籃球運動,王某某主觀上并無傷害粟某某的故意;王某某的“蓋帽”動作系針對粟某某投籃采取的防守行為,雖然導致粟某某落地時摔倒受傷,但不構成惡意犯規。因此王某某不存在過錯,不構成自甘風險規則適用的阻卻事由。一審判決駁回了粟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粟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邵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籃球運動作為一項競技類的體育項目,不論是“投籃”、還是“封蓋”都屬于籃球運動中的規范動作,即使發生了肢體接觸也屬于合理范圍內的身體對抗。粟某某雖然系未成年人,但雙方的身高、體型相差并不懸殊,王某某并沒有利用身體優勢做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行為,不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二審判決駁回了粟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設立的“自甘風險”條款明確了適用條件和阻卻事由,鼓勵文體活動參與者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對抗,既保護了參加者的基本權利,又使得文體活動能夠規范、有序開展。年滿十四周歲的在校學生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按照其年齡,已具備相應的認識和判斷能力,根據其過往的打球經歷,應對參加籃球運動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性,其自愿參加此類具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若其他參加者沒有侵害故意或嚴重違反比賽規則,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