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2月6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斯涵 黃京)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資金監管,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近日,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發《通知》)。
建立湖南省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平臺進行統一監管
《通知》稱,經教育部門審批設立的民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等民辦學校,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銀行以學校名義開設銀行結算賬戶(下稱“銀行賬戶”)。在《通知》印發之日起2個月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將所有銀行賬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營利性民辦學校將全部銀行賬戶抄報教育主管部門,新開銀行賬戶須同步與銀行簽訂監管協議將賬戶納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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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將建立統一的湖南省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平臺,公開招標委托一家銀行進行監管平臺建設和日常運營,省市縣三級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分級對民辦學校銀行賬戶實施監管。民辦學校須明確委托監管內容、信息推送、免責條款等,開設的學校賬戶全部納入監管平臺進行監管,學校開戶銀行為委托資金監管賬戶開設銀行。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收取的費用、開展活動的全部資金往來、財政性補助資金等只能使用納入監管平臺的銀行賬戶。其資金不在監管賬戶內的,須在《通知》印發后3個月內全部轉入監管賬戶,做到所有資金應管盡管。
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發展改革、教育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其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社會承受能力等按規定程序自行確定,在向社會公布前1個月內報送教育主管部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民辦學校不得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等費用,民辦大中專院校不得跨學年收費,其他民辦學校不得跨學期收費。
同時,民辦學校應當建立預算管理制度,完善預算審批程序。實行民辦學校年度大額資金支出預算報備制度、臨時大額資金支出預算報備制度,已完成年度或臨時大額資金預算支出項目報備、并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大額資金支出預算項目產生的轉賬交易行為,不納入大額資金支出監管預警范圍。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大額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實行民辦學校資金賬戶利益關聯方交易、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支付監管制度。
不得擠占、挪用和抽逃學校正常辦學經費對外投資
民辦學校收益是否可以進行對外投資?《通知》強調,學校在預留足年度預算支出資金、并在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或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發展基金后,可以對外投資。對外投資須依法依規且進行充分論證,經學校決策機構批準,并在投資前將投資決定報送教育主管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不得擠占、挪用和抽逃學校正常辦學經費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性獎勵、補助資金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嚴禁民辦學校從事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項目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對外投資(含舉辦其他民辦學校)和與利益關聯方進行資金支付行為交易,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對外借款未全部清償前,不得對外投資,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營利性民辦學校資產負債率超過40%的,原則上不得對外投資。
同時,民辦學校不得以學校名義非法集資、借貸。民辦學校依法依規借入款項只限用于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借給舉辦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結余應當主要用于本校建設和發展,不得用于分配或分紅;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辦學結余中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但每年應從經審計的學校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營利性民辦學校有息負債的年度應付利息未全部付清、年末未足額提取發展基金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辦學結余中取得收益。
此外,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從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遴選的中介機構庫中選擇會計師事務所依法依規進行審計,每年度財務審計結果在年度辦學情況檢查前報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學校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要體現年度財務預算執行、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以及教職工待遇的資金支出占比、發展資金提取、關聯交易、 債權債務等情況。原則上,教育主管部門每4年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主管的所有民辦學校開展一次財務審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規采取核減招生計劃、扣減財政扶持資金、評先評優一票否決等措施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