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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聲在線訊(全媒體記者?曾雨田?通訊員?李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和15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湖南高院民三(環資)庭選送的炎陵縣法院審理的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云、羅某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2019年9月,陳某云在未辦理相關狩獵手續的情況下,非法捕捉昭覺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約280只,全部出售給羅某酃經營的水產店。同年10月,炎陵縣森林公安局在該水產店查獲并追回昭覺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檢完畢后予以放生。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某云、羅某酃的行為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炎陵法院一審認為,陳某云未取得狩獵證,在禁獵區、禁獵期期間非法獵捕昭覺林蛙、黑斑蛙并出售;羅某酃從陳某云處收購、出售、宰殺昭覺林蛙、黑斑蛙。前述行為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危及獵捕地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陳某云、羅某酃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0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以植樹造林、設立野生動物保護牌的方式修復生態環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近3年,省高院推薦的湖南優秀案例連續10次入選最高法發布的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省高院報送的《湖南法院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審判情況調研報告》獲2022年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刑事審判優秀業務成果3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