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樁安裝難,物業成“攔路虎”?
湖南多家物業公司因此被業主起訴,看看法院怎么判
3月18日,長沙湘江世紀城小區,一臺新能源小車正在自家充電樁上充電。 記者 虢燦 攝
買了新能源汽車,家里有車位,卻在安裝充電樁的時候卡了殼,物業公司遲遲不愿簽字,買的車只能花錢在外面的充電樁充電停車,這樣的遭遇不少新能源車車主都遇到過。
記者梳理發現,過去一年,全省多地出現過業主因物業不配合安裝充電樁將其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這些案件中,長沙之外的區域業主敗訴較多,在長沙則以業主勝訴為主。長沙業主為何勝多敗少,法官判決的其中一份依據是《長沙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業主在自家車位加裝充電基礎設施,小區業委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
■三湘都市報全媒體記者 胡銳 虢燦 實習生 程韞玉
【案例1】
在自家車位安樁受阻,業主欲起訴物業
在新能源汽車的風潮下,家住長沙市開福區湘江壹號小區的王先生也購買了一臺純電動汽車。購車之初,他就為自己的綠色出行做足了規劃,“晚上在自家車位充電,早上起來就能直接開車上班,方便又實惠,還不占用公共充電位。”
然而,令王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他的這一完美計劃因小區物業的阻礙泡了湯。“我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無論如何溝通,物業就是不愿簽字蓋章。”3月15日,王先生告訴三湘都市報記者,早在2020年,他就向小區物業提出安裝充電樁的申請,但至今未果。
王先生通過咨詢電力公司得知,在小區內安裝充電樁須提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電動汽車購車證明、車位產權證明、車位使用權購買證明或租賃一年以上的協議,以及物業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目前,所有資料就只差物業公司的同意證明了。”王先生無奈道,物業公司的阻擾讓他此前所有的努力都白費了。
記者了解到,在湘江壹號小區與王先生有一樣經歷的業主不少。對此,湘江壹號小區物業長沙創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回復稱:工信部于2018年發布的《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小區報建時,在供電、消防、充電樁安裝位置等方面應符合相關要求,而湘江壹號是在該政策出臺前報建的,小區現有的消防等設施不滿足分散充電樁的建設,若開放每戶業主自行安裝充電樁,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對物業公司的回復,王先生等業主表示不能接受。在他們看來,物業公司在故意刁難,因為他們附近有多個小區建設時間比湘江壹號更早,卻可以安裝充電樁,“湘江世紀城小區就安裝了私人充電樁。”令業主們更為質疑的是,物業雖然不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自己卻利用小區地下車位經營起充電樁業務來。有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涉嫌壟斷經營。
物業對此給出的說法是,地下車位安裝的充電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物業負責經營,相比業主的分散建樁,公共充電樁較為集中,便于管理,而且如果開放所有業主自行建樁,小區電力容量也不夠。物業公司還提到,物業沒有能力對業主充電樁產品質量、施工、驗收把關,因此無法為業主出具同意其安裝私人充電樁的書面證明并蓋章。
長沙市開福區秀峰街道興聯社區黨委書記李輝受訪時介紹,社區、街道曾多次介入協調,但至今未果。有業主表示,他們正商量走法律途徑來維權。
【案例2】
未獲業主大會通過,業主起訴被駁回
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2021年,湖南有多個小區的物業公司因為不配合安裝充電樁被業主起訴。但因小區情況不同,案件的結果也不同。
湘潭的劉先生幾年前購買了湘潭市岳塘區某小區房子及地下停車位,2021年1月他買了一臺新能源汽車,通過國家電網APP辦理了個人充電樁報裝流程。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劉先生找到管理小區的樂某物業公司,請他們在《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上蓋章。物業公司認為安裝地下充電樁有消防危險,拒絕蓋章。劉先生多次找物業協商,但充電樁一直沒有安裝上。
劉先生認為,國家正在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從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均發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小區物業有義務協助業主辦理充電樁安裝的相關手續,物業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構成違約。他起訴到岳塘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協助辦理充電樁的相關安裝手續。
法庭上,物業公司承認劉先生確實購買了小區車位,該公司也沒有阻止業主建設充電樁,之所以不蓋章,是因為劉先生手續不齊備。物業公司稱,充電樁的安裝屬于小區附屬設施的改造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同意。小區于2013年建成,入住率很高,用電負荷已達上限。如果需在該小區內安裝充電樁,應該按規定經電力部門現場查勘或其他相關部門審批,在確定本小區的用電量足夠的情況下,再制定安裝方案。小區是老舊小區,如果劉先生要求安裝充電樁,還應當經消防部門審查,認為符合條件后再行安裝。此外,該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所簽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也沒有約定物業公司負有在《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上蓋章的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小區建成時并沒有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設置需要,沒有作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備。劉先生在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屬于對小區內公共資源的占用及對基礎設施的改造。涉及小區內全體業主居住安全及共同利益的事項,理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在劉先生沒有獲得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一致同意的情形下,物業公司拒絕履行協助安裝充電樁的義務,屬正當履行物業服務管理職責。最終,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3】
兩業主同時狀告物業要求配合安樁,都贏了
陳先生等幾人是長沙湖湘奧林匹克花園的業主,他們都遭遇了物業拒絕在安裝充電樁的申請書上蓋章,多次溝通,物業都以安全、消防審批等理由拒絕。
為此,陳先生還特地去消防部門咨詢,消防部門表示個人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不需他們審批。隨后,他多次找到社區、住建部門,撥打12345求助,但物業依舊拒絕蓋章。無奈之下,陳先生和另外一名業主找到同一家律所起訴維權,要求物業公司除了蓋章同意外,另外賠償電費損失500元、誤工損失8000元。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物業公司對涉案小區的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進行服務、維護、修繕與管理。為有需求的新能源車輛安裝充電樁屬于車輛停放服務范疇。根據《長沙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長政辦發〔2019〕50號)等文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個人用戶在其固定車位加裝充電基礎設施應當予以支持與配合。賠償方面,陳先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陳先生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材料,并配合安裝充電樁。同一天,另一名業主同樣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