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3月10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李昭菲)對不少人來說,每天不嚼幾口檳榔,總感覺少了點味。小心咯,你買的一些品牌檳榔可能被人動了手腳,已經(jīng)臨期甚至過期。今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知識產(chǎn)權法庭專網(wǎng)連線寧鄉(xiāng)市看守所,遠程在線開庭審理了王某等3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一案,當庭作出終審宣判。
作為長沙中院“院長開庭”系列活動之一,該案由長沙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長沙知識產(chǎn)權法庭庭長范登峰擔任審判長。也是我省首例以“套包”的手段制作假冒的檳榔,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入刑的案件。
臨期檳榔“改頭換面”出售
“檳榔的保質(zhì)期有2個月,檳榔公司基本上都是規(guī)定出廠一個月左右就不準銷售,經(jīng)銷商和業(yè)務員就會將出廠一個月以上的檳榔低價處理。”庭審上,原審被告人王某表示,他加了很多做檳榔生意的微信群,每天群里會有人發(fā)布出貨消息,價格合適就會買下裸包、散裝檳榔。
同時,王某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做檳榔包裝和獎券的商家,購買封口機,在寧鄉(xiāng)市歷經(jīng)鋪街道楚溈東路租門面。從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王某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形下,采取“套包”的方式,生產(chǎn)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叼嘴巴”檳榔。
期間,他借助微信等渠道,把檳榔銷往成都、福州、山東等地,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就達到49萬余元,非法獲利了5萬元。2021年4月9日,王某落網(wǎng),同時被抓獲的還有張某。經(jīng)查,張某因生產(chǎn)銷售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檳榔,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到13萬余元,非法獲利1萬元。同年5月,曾向張某出售過11.36萬個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檳榔包裝袋的葉某杰,選擇了自首。
3人獲刑,二審維持原判
2021年10月,岳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張某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構(gòu)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葉某杰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構(gòu)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由此,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葉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王某、葉某杰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今日,在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知識產(chǎn)權法庭公開審理了該案。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罰金刑,原審判決采納了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張某、葉某杰非法獲利“約5萬元”“約1萬元”“1千余元”的事實,但因三人實施犯罪期間購買的原材料價格存在波動,難以準確查清非法獲利。綜合考慮具體犯罪情節(jié),按照三人的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罰金數(shù)額。據(jù)此,原審對三人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未超出依法裁量范疇,并無不當。鑒于涉案商品系直接影響人體安全健康的食品,涉案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重把握罰金刑適用標準。對于王某、葉某杰提出原審判決罰金過高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某、葉某杰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基本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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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包’是指被告人利用假冒的品牌包裝袋、獎券,對低價購入的臨期或過期商品,進行重新包裝的行為。被告人通過銷售‘套包’的商品,牟取價差利益。”長沙知識產(chǎn)權法庭員額法官孫一中介紹,“套包”檳榔流入市場,會帶來兩個方面的危害。一是違背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的真實意愿,割裂了注冊商標和商標權人允許提供的商品之間的識別聯(lián)系,破壞了注冊商標的來源指示功能;二是擾亂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消費者如果購買食用了“套包”檳榔,極有可能加劇對于身體健康安全的損害。這也是為何采取刑事手段來打擊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