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3月19日披露,為貫徹關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配套制度,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外資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
本次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則有三方面:一是堅持對外開放原則,堅定不移的履行開放承諾,推動形成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格局。二是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使中外資保險機構在同一規則下開展業務,努力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堅持防范金融風險,注重與現有保險監管制度保持有效銜接,堅持同類機構準入規則基本一致,防止監管套利。
《決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準入條件。參照外國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設定了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準入條件。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的,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二是完善股東變更及準入要求。規定外資保險公司變更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為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資股比的限制性規定。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可達100%。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具體介紹表示,修改后,可以投資入股的外方股東增加為三類,即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同時,為保證外資保險公司的專業優勢,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元化主體持股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和資金來源,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記者 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