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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學位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該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其中,草案對學位獲得者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等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
近一年來,生成式人工智能、多模態預訓練大模型橫空出世,驚艷世界。在此浪潮下,圍繞AI對高等教育的重構,迅速形成了一個廣泛共識——幾乎沒有人相信在這輪技術革命的沖擊之下,大學象牙塔能夠置身事外、獨善其身。事實上,從現實反饋來看,AI之于高校學科教學、學術訓練和學業評價等環節的滲透,立竿見影。今天,如何界定AI在高等教育宏觀和微觀層面的效力,已成為必須正視的問題。
一個核心的爭議在于,由AI“摻合”的論文寫作,該如何定性?此前有觀點認為,AI作為工具是價值中立的,并不具備學術能力。使用者用AI“寫論文”,提問、列條件、引導訓練、交互修改等一系列過程,應該看成是一種學術思考。在這套解釋框架內,“人”無疑仍是腦力思辨和學術創作的主體,而AI頂多充當了“筆替”的角色,承擔了低級的、枯燥的“寫字勞動”與“文本組織”工作——倘若順著這一邏輯,高校似乎理應對AI大開方便之門才是?
毋庸諱言,上述說辭很具迷惑性。論文寫作等學術生產,最核心、最有價值的部分,就是“提出問題的能力”與“解答問題的新意”,也即所謂原創性、思想深度。但這并不是說,其他部分的工作,就不重要,是可以舍棄的?!皩憽闭撐?,始終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不是所謂高級勞動和低級勞動相割裂的。
再者說,本科生的課程論文、畢業論文,基本沒有多少“獨創性”,考察的就是文獻梳理、文本組織的能力,倘若連這一點都假手AI,那么還能剩下些什么呢?高?,F有的論文體系是否合理是一回事,以AI工具偷懶投機?;涂宅F有學術秩序則是另一回事。學位法草案明確,用AI代寫學位論文等或被撤銷學位證,恰恰體現了在技術至上的新浪潮下,高校系統捍衛傳統價值觀的責任擔當。
水課、水論文,“存在未必合理”,用AI工具讓寫論文成為“一鍵生成”,更是把舞弊說得冠冕堂皇。技術的自負外溢,會誘發學術道德的滑坡。之于此,高校理應筑牢防護堤,而非鼓噪附和。(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