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包裝產品改成小包裝產品再出售,這是商品生產經營中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放在化妝品生產領域,就可能犯法了。日前,余姚一家化妝品生產企業在沒有得到生產許可核準情況下,把浴鹽從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結果因為涉案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貨值有2140元,遭到了5萬元的罰款,并被沒收5000瓶浴鹽。而這5萬元的罰款,還是最低限額的。
這家化妝品生產公司于2018年由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許可項目為蠟基單元、一般液態單元、膏霜乳液單元化妝品。
去年下半年,公司與美國一家客戶簽訂了生產5000瓶浴鹽的訂單。公司從外地采購了150公斤浴鹽,又提供瓶子包裝樣式委托一家吹塑廠制作了5000只塑料瓶,所有費用計價2140元。
該公司明知浴鹽的生產超出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準的范圍,但其自認為沒有進行具體加工或添加其他物質,沒有認識到其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就在產品堆放在倉庫還未發貨前,被省藥品檢查中心檢查組發現,當即將線索移交給了余姚市市場監管局。
在化妝品生產工藝中,灌裝屬于化妝品生產中的一個環節,且當事人最后灌裝生成定量瓶裝成品并附成品標簽,因此,當事人灌裝5000瓶浴鹽是化妝品的生產行為。當事人行為超越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準的許可項目,所以被視為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沒有搞清楚化妝品生產的概念,當事人付出慘痛代價。據了解,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王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