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嚴禁開展學科類項目培訓;培訓項目課程標準,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近日,合肥市體育局發布《合肥市義務教育階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國際”等字樣
該標準所稱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經縣(市)區、開發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在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等部門登記,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體育運動項目培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培訓機構。
該標準對義務教育階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所用名稱,做出了嚴格、細致的規范。
相關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機構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非營利性體育機構一般表述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項目)或中心等。營利性體育機構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一般采用“合肥市”或“合肥市+區”或“縣(市)”)+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體育類培訓+組織形式 4 個部分組合而成,且不得使用簡稱。
同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學科類培訓業務相關內容。此次標準實施前設立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不符合的,需按規定變更。
嚴禁開展學科類項目培訓
在機構設置上,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管理機構,明確專職負責人,專職負責人需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相關體育專業從業經驗。
機構擁有的教練員(體育教學人員)需不少于 3 人。每個培訓項目教練員(體育教學人員)不得少于 1 人,應該具有相應專業的從業資格證書(教練員證、二級及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教師(體育)資格證等),并具有 1 年以上從事體育教學或體育訓練的工作經歷。
對于培訓機構開展的項目培訓,該標準明確指出,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違背教學規律和學員身心發展規律。嚴禁開展學科類項目培訓,培訓項目課程標準,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
此外,在場所設施方面,該標準指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辦學體育場所面積應當與開展的培訓項目、培訓人數相適應,教學訓練場所應不少于辦學場所建筑面積的 2/3。團體類體育培訓項目同一時段內培訓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劉暢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