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食品經營企業品牌化、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天津市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的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是指符合《辦法》規定的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通過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評審后,其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書面承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先行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將許可審查中的現場核查環節調整至發證后30個工作日內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只適用于直營連鎖門店。
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具有同一企業總部(含區域性總部),使用統一字號,實行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規范經營管理,并在我市范圍內已開設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至少1家門店開業6個月以上),且各門店經營項目、設備設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單位食堂)。如果連鎖企業總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其直營連鎖門店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方式。
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工作,組織對連鎖企業總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申請進行評審;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工作。
連鎖企業總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申請,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申請書》,統一采購配送食品、規范經營管理證明材料,企業總部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
通過評審的連鎖企業,其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可以申請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方式,向門店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所提交《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本企業總部已通過評審的《評審公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查詢),《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承諾書》。申請時,應當由總部作出承諾,新店經營條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的經營項目、設備設施布局和操作流程與標準化門店基本一致。
對以“先證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檢查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經現場核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
連鎖企業直營連鎖門店因不遵守信用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3年內該連鎖企業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不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方式。